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培養學生的工作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通知》、原國家教委、財政部《關于在普通高等學校建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教財[199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陜西省教育廳 陜西省財政廳轉發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陜教資【2007】61號)和陜西省關于大學生勤工助學的若干規定,結合中央十六號文件精神及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科技、文化和勞動服務,促進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增長才干,并取得一定的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以與學生的專業學習相結合的科學技術和文化服務為主,堅持培養能力、提高
素質、緩解經濟困難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法規、學校規定、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的進行;學校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第四條 本細則所述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冊并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在籍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大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勤工助學領導小組),組長由一名校領導兼任,成員由學生處、財資處等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兼任。勤工助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日常事務。
第三章 勤工助學辦公室職責
第六條 貫徹上級及學校關于勤工助學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的勤工助學工作規劃,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學規章制度。
第七條 統一管理、指導、協調全校勤工助學活動,鼓勵各有關單位、群眾切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鼓勵學生個人參加有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發放勤工助學報酬。
第九條 積極收集勤工助學信息,開拓勤工助學渠道,建立相關信息庫,組織學生參加科學技術和文化教育服務以及其他有償勞動。
第十條 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公德、法制觀念及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為用人單位推薦符合要求的學生,根據需要安排技能培訓,為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做出工作鑒定。
第十一條 保障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合法權益。按照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幫助解決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對在校內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代表學校與學生、用人單位簽訂《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維護學校、學生和用人單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負責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考評、評優與懲處工作。
第十四條 實施本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四章 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五條 學校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校內需要使用臨時工的單位,其工作適合于學生參與的,應盡量安排學生參加。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等可能對人身造成傷害的特殊行業和專業勞動,學校各部門也不得介紹學生參加上述勞動。
第十七條 學校要逐步建立勤工助學基地,建立適宜的勤工助學經濟實體,使學生勤工助學有長期固定的崗位和比較穩定的收入。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辦公室要廣泛聯系,為學生在社會上開展勤工助學工作牽線搭橋、創造條件。
第五章 勤工助學的申請條件、程序
第十九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能夠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學有余力;
3、遵守法紀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品行端正,責任心強。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辦理程序:
進一步推進學院職能部門勤工助學學生管理制度。勤工助學學生管理采取崗位聘用制,各單位因工作需要配備勤工助學學生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勤工助學辦公室批準后,填寫《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生助理登記表》,方可聘用。每學期對勤工助學學生考核一次,對考核合格者可繼續聘任。
第六章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勤工助學辦公室組織或介紹的校內外各種勤工助學活動,有權參加校內有關單位組織的校內勤工助學活動;
(二)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的協議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與勤工助學辦公室、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
第七章 勤工助學報酬
第二十三條 勤工助學報酬發放標準:
1.校內各單位安排的勤工助學工作,報酬原則上不超過8元/時/每人,其浮動范圍主要根據工作的種類、強度、工作完成情況。報酬標準一般應不低于其使用的臨時工工資。
2.由勤工助學辦公室組織的管理性固定勤工助學崗位,根據工作時間、性質,按500-800元/人/每月標準發放。
第二十四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用工單位(或個人)要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對于考核達到用工要求的,工資全額發放;對工作不負責任,未達到用工要求的,根據情節,扣發部分或全部獎勵工資,情節嚴重者扣發基本工資直至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事先未經勤工助學辦公室批準、用人單位自定的學生勞務活動,工資自行解決,勤工助學辦公室不給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對學生的應得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二十七條 勤工助學辦公室根據報酬標準造冊登記,向學生集中發放。
第八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上崗前,一般應接受短期培訓,進行安全、技術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要求學生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辦公室每年在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中評出“勤工助學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推薦參加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自強不息獎”的評比。
第三十條 對于未向勤工助學辦公室申報,擅自為校外單位、個人張貼海報,散發宣傳材料,或個人從事經商活動,不聽勸阻者;盜用勤工助學辦公室名義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擾亂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秩序者,學校根據《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并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不服從管理的學生,應終止其工作,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者,將追究其責任,必要時給予校紀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要求終止工作或變更工作崗位時,須經校勤工助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專業學習或違反校規校紀以及協議的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有權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問題嚴重的,可建議校勤工助學領導小組暫停或取消該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由校勤工助學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