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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4-07 作者:創始人 閱讀數:0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倡導學術正氣,加強學風建設,規范學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學士學位所提交的本科學生畢業論文(設計)(稱為學位論文),出現下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一) 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 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 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 偽造數據的;
(五) 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條 學生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按照《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質量撰寫規范》的要求,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嚴謹治學的優良學風,對其學位論文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要加強對學生的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誠信建設,提高學生自律意識。要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各級管理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嚴格把關,加大檢查力度,堅決杜絕論文作假行為發生,必要時可借助技術工具對學位論文進行審查。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及處理機構。教務處負責受理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作假行為的申訴以及處理等相關事務日常工作,處理結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要求實名,舉報者須提供詳實的證據材料。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學校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八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程序
(一)經舉報或指導教師學術審查,認定不是由學生本人獨立完成的或論文系剽竊等作假行為完成的,則首先須提交到所在二級學院。
(二)二級學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對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進行調查核實,完成調查工作后將書面調查報告及所有證據材料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和證據材料。如果沒有疑問,則調查與認定程序結束。如果存在疑點,應當另行聘請3~5 人組成專家組重新認定,該認定結論作為最終結論。
第九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一) 學位申請者
在讀學生申請學位過程中,其學位論文出現第二條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已經獲得學位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二) 指導教師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薪酬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 二級學院及負責人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二級學院和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對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特別惡劣的,核減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對該二級學院及學生培養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負責人進行問責和處分。
(四)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屬于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由于學生的學術造假行為所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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